【湖北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】在湖北省,对于“故意毁坏财物罪”的立案标准,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地方司法实践,湖北地区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,具体如下:
一、法律依据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5条
明确规定: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.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虽然该解释主要针对盗窃罪,但其中关于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的认定标准,也常被用于参考判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。
3.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意见
对于本地区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具体立案标准,通常会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和司法实践作出适当调整。
二、立案标准总结
| 情节类型 | 数额标准(人民币) | 其他严重情节 | 立案条件 |
| 数额较大 | 5000元至1万元以上 | - | 达到数额标准即可立案 |
| 数额巨大 | 5万元以上 | - | 达到数额标准即可立案 |
| 其他严重情节 | - | 如多次毁坏、毁坏国家机关财物、造成重大损失等 | 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,但存在严重情节也可立案 |
> 注: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年份、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略有调整,建议以当地司法机关最新文件为准。
三、常见“其他严重情节”情形
- 多次实施毁坏行为;
- 毁坏国家机关、学校、医院等重要单位的财物;
- 因毁坏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;
- 使用爆炸、放火等危险方法毁坏财物;
- 故意毁坏救灾、抢险、防汛等特定用途的财物。
四、结语
在湖北地区,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不仅关注财物价值的大小,还重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和检察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,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。因此,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,应积极咨询专业律师,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,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。
注: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整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以司法机关最终裁定为准。


